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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成年后不孝,父母19年前赠与的房子还能要回来吗?

  新快报讯 子之于母,自宜孝顺,一二家事之类,何足道?交争兴讼,此风俗之大不美也。而今反目,实属无奈……

  近日,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,陈某夫妻二人将儿子告上法庭,要回了自己曾经送给儿子的房产份额。

  爱子切,计深远,赠房产,贴开销

  陈某与郑某是夫妻,育有一子小陈。2002年3月,陈某夫妻二人在珠海市香洲区水湾路购入一套房屋,将该房产33.34%的份额赠与给当时仅有13岁的儿子小陈,并办理登记,至今未发生变化。小陈大学毕业后开始创业,母亲郑某虽不赞成,但见小陈坚持,也只得作罢。为了补贴儿子生活,支持儿子事业,在小陈毕业后两年间,郑某每月向儿子小陈转账2000元到30000元不等。而郑某自己,也只是一家小型企业的行政人员,收入并不高。

  一场闹,伤入院,难相见,诉公堂

  母亲郑某的理解和贴补并未换来小陈的感激,两人时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。一次争吵时,小陈将郑某推搡倒地,导致郑某左股骨颈骨折,多次入院治疗。郑某住院期间,小陈从未探望、陪护。即便郑某提出“那就回来看我可以吧”“一个月一次不多吧”“抽空嘛”,小陈也不予理会。且因公司亏损严重,郑某多次劝说小陈尽早遣散、安置公司员工,小陈非但不听劝告,甚至嘲讽母亲“克夫克子”,并删除了母亲微信好友。没多久,父亲也被小陈拉进了黑名单。陈某夫妻二人通过多种方式均未能与小陈取得联系,小陈也不再回家。陈某夫妻二人认为,小陈对母亲郑某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、不履行赡养义务,应当返还涉案房产33.34%的份额。

  儿不孝,未赡养,损身心,撤赠与

 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,受赠人存在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”或“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”的情形时,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。在案涉房产购买、持有过程中,小陈从未有出资行为,陈某夫妇系无偿将案涉房产33.34%的产权份额赠与给小陈。小陈现已成年且完成学业,父母对其并无法定的抚养责任,反之,小陈理应承担其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。可小陈在毕业工作后,仍多次接受母亲的大额资金支持,既未尽赡养扶助父母的责任和义务,又与母亲发生冲突,导致母亲骨折住院,严重损害母亲的身体健康。

  此外,小陈在其母亲因伤治疗期间,不仅没有反思悔改自身不当行为,更不曾探视或表达忏悔之意;面对母亲的规劝,出言不逊,对母亲郑某身心造成严重伤害。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符合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。故对于陈某夫妇的全部诉请予以支持。

  【法官释法】

  由于赠与合同是无偿、单务合同,受赠人是赠与合同的受益人,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,法律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,规制受赠人的“忘恩负义”行为。因此,当子女未尽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甚至对父母拳脚相加侵害权益时,父母有权行使“法定撤销权”,把送给子女的房子要回来。

  诚然,舐犊情深是天性,对簿公堂属无奈。孝老爱亲,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。《孝经》更是把“孝”誉为“天之经,地之义,人之行,德之本”,要求“孝子之事亲也,居则致其敬,养则致其乐,病则致其忧”。父兮生我,母兮鞠我。为人子女,还是应当多感念父母养育恩情,在父母年迈时,给予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、精神上慰藉,这既是厚植血脉的传承也是法定的义务。

  采写:新快报记者 李红云 通讯员 苏倩雯 李宇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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